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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 -2021

以中马影视合作项目为例谈马来西亚争端解决方式

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实施,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投资与经贸往来愈发频繁。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构想的提出以及将福建打造为海丝核心区的宏图,进一步推动了中国与以东盟为重要载体的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在各个领域的深度合作。同时,只有熟悉海丝沿线国家的司法环境和相关法律规定,才能为跨境商业项目制定务实的争端解决方案。本文以中马联合制作的动漫电影《孔雀王》项目为例,分析马来西亚的“常规”与“非常规”的争端解决机制,为中国企业在马来西亚开展商业活动提供务实可行的救济方案。

 

一、案情简介


由大衡影视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出品的动漫电影《孔雀王》荣获2019年第28届中国金鸡百花电影节“年度最受期待动画作品”奖,目前正处于后期制作过程中,预计将于2021年春节档上映。

马来西亚凭借其在动漫设计领域所具备的技术与成本优势,使得该国承接了包括好莱坞在内的诸多国际动漫影视项目的制作工作。在《孔雀王》项目中,出品方大衡影视亦委托了三家马来西亚知名动画制作公司,共同完成Bk、色彩分镜、动画、解算、特效、灯光渲染、后期合成等全流程制作工序。但是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却出现了意外的波折:其中一家承担了重要制作任务的马方动画公司在收取了部分款项后,因突发状况导致其无法按约提供相应进度的工作成果,直接影响到整片能否按期完成制作并上映。

面对该突发的状况,出品方立即启动应急程序,将无法按约完成的制作环节转交给另外两家动画公司设计制作。同时,启动了针对出现违约的马方动画公司的追责程序。

 

二、争端解决条款的设定与救济措施的选择


和大多数商业合同的约定一样,本次跨境影视制作的合同中,也约定了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的救济途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了提高效率、最大化降低维权成本,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中方优先采取了向具有半官方背景的争议解决机构——马华公会公共服务与投诉部寻求帮助的途径,以最高效的方式解决争议。

马来西亚作为英国殖民地以及英联邦国家,在司法领域沿袭了英国的诸多传统和做法,设置了多层次、多维度的争端解决机制。以下就不同的救济途径分别展开探讨。


(一)调解

马来西亚的争议调解机构较为多元,不同维度的调解机构均在各自领域发挥了重要的功能。


1.马来西亚调解中心(Malaysian Mediation Centre, 简称MMC)

马来西亚调解中心是在马来西亚律师公会主持下于1999年设立的调解机构,与马来西亚律师公会共用办公场所。该中心旨在受理除涉及宪法及刑事问题之外的绝大多数商事法律纠纷,并通过现场会议的方式协商解决争议。通常包含如下主要流程:(1)确认调解规则。如一次仅允许一人陈述、尊重各方并互相保守各方秘密等;(2)明确调解请求。各方就其希望达成的事项发表初步声明,并确定希望在调解中解决的问题;(3)制定解决方案。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各方就可能的争议解决方案进行探讨。(4)单向会议。必要的时候,调解员与争议各方分别进行单向的洽谈或会议,以帮助当事人了解争议的问题;(5)最终确定方案。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就最终争议解决达成方案;(6)签署书面协议。各方将其达成的方案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明确。


2.马中商业调解中心(Malaysia-China Business Mediation Centre,简MCBMC)

MCBMC是由马来西亚律师协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CCPIT)和中国国际商会(CCOIC)根据三方于2017年9月19日在北京签署的《谅解与合作协议》而共同设立的、致力于解决马中商务争端的双边调解机构。总部设立于马来西亚吉隆坡,并在北京设立秘书处,由中马双方分别指定一名联合主席与联合秘书长。

该中心适用的调解规则与程序,基本与马来西亚调解中心一致。但由于成立时间较短、知晓度不够等诸多原因,该平台目前尚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马华公会公共服务与投诉部(Public Services And Complaints Under MCA,简称PSACM)

区别于前述两个具有显著法律背景的调解机构,该机构在马来西亚社会具有更为广泛的知名度、更为灵活的处理机制,也更为民众所熟知与普遍采用。

该机构隶属于马来西亚华人公会(简称“马华公会”),马华公会是马来西亚具有重要地位的华人政党,也是马来西亚第二大政党,曾长期作为“国阵”成员,以执政联盟的身份管理国家事务。该机构的主任拿督张天赐,在马来西亚华人社会享有“包青天”的美誉。

在本文所述的中马影视合作项目中,尽管双方协议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但由于影视项目有其显著的时效性,融资、制作、宣发与公映,每个环节均紧密相扣,每拖延一天,均会产生高昂的成本,逾期公映的后果更是不堪设想。鉴于影视项目的特殊性,出品方必须果断采取措施,在违约方无法完成作品且无法退款的情况下,立即支付额外的成本,将原本交由违约方制作的环节转移给另外两家动画公司制作,再以尽可能耗时短的救济途径解决争议。本案中,PSACM收到中方提交的争议解决申请材料后,先行对案涉基础材料进行审查,以明确争议事项和性质,并决定是否属于本机构的受理范围。在决定受理后,由机构签约的律师在指定的时间内,对案件材料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并向机构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最终由机构专门人员负责落实,包括组织争议各方进行调解、协助对接有关官方机构参与调解等。若最终无法达成调解,机构会建议各方依据事先的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4.马中援助协会

马中援助协会在成立之初,旨在为赴马的中国同胞提供旅游、出入境签证、诈骗、跨国婚姻等私人事务方面的协助,并协助中国驻马大使馆的领保工作。近年来,随着商业纠纷的增多,该协会也逐步增加了在该领域的协助功能,处理一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简易商事纠纷。


(二)仲裁

仲裁因其灵活、高效、便于执行等诸多优点,成为跨境争议解决中普遍采用的救济途径。同时,马来西亚和中国均是1958年《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的签约国,截止2019年8月,该公约的缔约国已多达160个。

在马来西亚,同样也有着国际级的区域仲裁机构——“亚洲国际仲裁中心”(Asian International Arbitation Centre,简称AIAC),总部位于吉隆坡,其前身为设立于1978年的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KLRCA)。2018年,经过一系列规则修订和架构调整后,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升级为“亚洲国际仲裁中心”。

AIAC是非营利性、非政府的国际仲裁机构,为了便于其充分履行职能,马来西亚政府特别赋予其相应特权及豁免,使其充分具备一个国际组织应有的独立性。AIAC也是全球第一家通过2013年修订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的仲裁机构。

同时,作为区域一体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平台,AIAC也提供了通过调解来解决争端的机制,并于2018年制定了调解规则,允许当事人在提起仲裁之前启动调解程序,确立了“调解+仲裁”的融合机制。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由于2018年AIAC前主任桑德拉•拉朱 (Sundra Rajoo)的贪腐丑闻,给AIAC的声誉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使得各界对该仲裁机构的廉洁与公正程度产生质疑。目前,就亚洲地区而言,AIAC的可信任度仍然显著低于区域内的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AIAC被选择作为救济途径的频次也显著低于后两者。


(三)诉讼

马来西亚部分沿袭了英国的司法体系,设置了联邦法院、高等法院、初级法院以及特别法庭等不同层级与功能的法院。但同时,由于中国与马来西亚之间不存在互相承认对方司法判决的司法协助机制,各自法院的判决无法在对方国家得到执行,故是否选择诉讼作为争端解决机制,应充分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

仍然以本文所提及的影视项目为例,尽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是仲裁条款,但作为中方公司而言,在前期影视融资业已完成、支付能力得到保证的情况下,合同出现违约的概率将显著集中在马方公司身上。因此,为便于执行、实现挽回损失之根本目的,选择马方法院管辖作为诉讼解决机制,亦是本案可选择的另一救济途径。

2005年,在马来西亚利行公司起诉中国某航运公司的案件中,马方公司在双方已约定仲裁条款的情况下,仍然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核心原因即为中方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诸多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仲裁裁决虽然在理论上可以得到中国法院的认可与执行,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跨境执行仲裁裁决普遍存在中间环节繁多、耗时漫长等现实问题。

但同时,选择项目落地国的法院诉讼解决争端,也应充分评估该国的司法环境、案件所涉重要证据材料在当地的司法认定难度等一系列因素综合考量。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19年7月2日,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上,《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Convention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dgments in Civil orCommercialMatters,简称“《执行公约》”)获得通过,包括中国与马来西亚在内的多个国家代表在公约上签字。但执行公约在各缔约国的落地与实施,还需要一段较为漫长的时间。

 

三、马来西亚加入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


除了本国的调解、仲裁、诉讼等传统救济途径外,马来西亚也是诸多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缔约国,从而为我国企业或公民解决涉马的争端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以下列举一些重要的、中马双方均参加或缔约的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争端解决机制。


(一)《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即《新加坡调解公约》)

2019年8月7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推动的《新加坡调解公约》在新加坡开放签署,包括中国、美国、印度、马来西亚、以色列等46个国家成为首批签约国。根据该公约设定的生效规则,公约将于2020年9月12日正式生效。

新加坡公约旨在解决调解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的跨境执行,在国际商事纠纷调解领域将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为提高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效率、提升国际营商环境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二)“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马来西亚吉隆坡区域调解室(BNRMCKL)

2020年4月23日,总部位于北京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Mediation Center for the Belt & Road, BNRMC)与马来西亚调解中心(Malaysian Mediation Centre, MMC)在线签署了关于共同设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马来西亚吉隆坡区域调解室(BNRMCKL,以下简称“吉隆坡调解室”)的合作备忘录。

根据合作备忘录,双方将共建吉隆坡调解室、设立(中外)调解员联合专家组,并约定调解所达成的和解协议不违反马来西亚和中国法律,在即将生效的《新加坡公约》框架下,促进当事人诚信自觉履行。


(三)《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即《马德里协定》)

2019年12月,马来西亚正式加入旨在保护企业商标等知识产权的《马德里协议》。作为赴马跨境投资的中国企业而言,应特别注意企业商标等知识产权在境外的保护,制定系统的、可操作性强的知产保护方案,从根本上规避“竹篮打水一场空”的危险后果。

回到本文所述的影视项目,一个成功的动漫形象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因此其外观设计专利以及与动漫作品相关的商标保护就显得尤其重要,也是后续衍生品商业化运作的核心依据。因此,系统地架构影片跨境制作的知产安全体系,成为该项目实施之前的一项重要工作。


(四)《关于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公约》(即《华盛顿公约》)

华盛顿公约旨在解决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私人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端,公约规定了仲裁与调解两种方式的争端解决机制,并设立了“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总部位于美国华盛顿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下设一个调解中心和一个仲裁中心。

中马两国均是华盛顿公约的签署国,但该公约的限制性在于,无论是调解还是仲裁的方式,争议各方只能向指定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提起,而该机构位于华盛顿,对于发生于亚洲地区的商事纠纷而言,并非合适的争端解决机构。


 

参考文献


[1] 鲁学武,《马来西亚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研究》[M],世界图书出版社,2018.

[2] 李志强主编,《中国企业赴日本、马来西亚投融资法律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18.

[3] 吴明安,《马来西亚司法制度》[M],法律出版社,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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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崔曙律师 钦实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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