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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9 -2022

RCEP系列解读(二):RCEP协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的若干规定

2022年1月1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生效,全球最大的自由贸易区正式形成。上一期的RCEP专题,我们重点讲了RCEP对跨境货物贸易的影响。在这一期里,我们进一步谈一谈在跨境货物贸易中占比越来越高的跨境电子商务的相关话题。


2018年,我们团队受国内某知名互联网企业的委托,为其在越南开展电商直播带货业务提供法律服务,其中包含越南网络相关立法的尽职调查、海外公司设立、网络主播签约、货物进出口合规以及海外仓设立等一系列法律事项。短短一年时间,我们客户设立的越南公司即发展成为越南销售额最大的直播机构。


本次试水海外直播带货并且取得成功,主要基于对几个核心事项的研判和把握:1.越南的网络基础设施及其配套情况;2.越南的年轻消费群体比例及消费能力;3.商品的选择及性价比把控;4.海外物流及仓储的配置。


其实直播带货仅仅是电子商务的其中一个表现形式,电子商务是一个比较大的概念,其本质就是互联网经济或者称之为数字经济,具体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体验比较多的表现形态主要包括:在线旅游交易平台、网上购物平台、外卖平台以及网约车平台。


而狭义上的跨境电子商务,则更多侧重于网上购物平台的国际化。如果以中国卖家为角度,主要表现为:1.在境外的电商平台开设网店;2.在境内的跨境电商平台开设网店;3.在境内外的电商平台发布贸易信息。


近年来,随着中国电商企业的崛起,以阿里、腾讯为代表的互联网企业,开始纷纷布局海外,比如阿里收购了东南亚最大的电商平台LAZADA,而腾讯收购了东南亚另一电商巨头SHOPPE,并且大力发展东南亚地区的仓储及物流基础设施。


2021年,我国电商购物的交易量约占整个零售行业的52%,而美国大约只有15%,东南亚地区则更低,大约为5%。低的占比,也意味着发展空间的巨大,面临的挑战也同样巨大。


单纯以网上购物为例,即便是收件的便利性,都会影响到线上购物的普及程度。比如美国的中高档居住区,治安环境普遍较好,很多快递员习惯性地将快递放在门口,然后按一下门铃即离开。日本则更具特色,遍布大街小巷的便利店可以免费作为快递收发的“便利点”。而作为电商产业的“发达国家”—中国,则更有自己的特色和优势,在送达的末端,智能快递柜以及快递驿站之类的代收点,都为网购物品的快捷送达及安全存储提供了便利。而东南亚诸多国家的大部分地区,与网购相配套的仓储、物流等设施,还存在较大的改善空间。


在了解了电商的基本概念和运营环境后,我们来进一步了解RCEP协议关于电子商务有哪些重要的规定。RCEP协议的第十二章是关于电子商务的各项规定,条款总共十七条,主要包括了促进无纸化贸易、推广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保护电子商务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在线消费者权益、加强针对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的监管合作等规则。


我们知道,以电子数据方式确认交易事项是电子商务的核心特征,因此,RCEP协议对于该基本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该章节的第六条第一款即明确规定:除非其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一缔约方不得仅以签名为电子方式而否认该签名的法律效力。


那么,什么叫“除非其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因为RCEP框架内很多国家都有本国的电子签名法案,比如我国的《电子签名法》、日本的《电子签名及认证业务法》,以及新加坡的《电子交易法》,都对电子签名的方式、有效要件等作出了具体的约定。


以我们国家《电子签名法》为例,电子签名有效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双方或者多方必须明确约定在交易中可以使用电子签名或者数据电文。同时,我国《电子签名法》也明确了适用的例外,主要包括:  

1.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3.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因此,在与框架内的国家开展电子商务,尤其是金额较大的交易,需要首先了解该国关于电子签名的法律规定,以免在出现纠纷时,丧失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追索依据。


同时,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都已经有较为成熟的电子签名与认证的第三方平台。国外的以docusign、verisign为代表,是电子商务及国际贸易领域使用最为广泛的平台。国内近些年也产生了诸多类似的平台,并且在逐步发展壮大中。


此外,RCEP关于电子商务的章节,也特别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普及,个人信息保护越来越成为公民重视的环节。


同时,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必然会面临一系列纠纷。对此,该章节第七条、第八条也明确要求各缔约国应当向电子商务的用户发布如下信息:1.消费者如何寻求救济;2.企业应当如何遵循各类相关的法律。简而言之,缔约国需要让消费者知道其有何等的权利,而商家又有何等的义务。


本次RCEP协议还专门对“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作出规定,“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即是我们通常理解的广告类商品信息的强行推送。对此,该章节第九条做了如下特别规定:


一、每一缔约方应当对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采取或维持下列措施:1.要求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提供者为接收人提升阻止接收此类信息的能力提供便利;2.根据其法律和法规规定,要求获得接收人对于接收商业电子信息的同意;3.将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减少到最低程度。

二、每一缔约方应当针对未遵守根据第一款规定而实施措施的非应邀电子信息提供者,提供相关追索权。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RCEP关于电子商务的若干规定里,有相当多的条款不适用于网络及配套基础设施较为落后的缅甸、柬埔寨和老挝三国。因此,作为电商产业的投资者,在选择项目落地国之时,应当提前做好充分的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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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崔曙律师 钦实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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