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美国政府的关税政策成为影响全球贸易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也从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原有的国际贸易规则和秩序。而与关税政策最为密切联系的,就是产品的国别身份证——原产地证。
通常情况下,一国出口美国的产品,只要获得了该出口国的原产地认定,进口国就应当按照与该来源国之间的关税协定或者普惠制待遇等关税机制来确定该产品适用的关税税率。但事实上,在实操环节中,美国海关并不天然信任很多国家包括东南亚国家签发的原产地证,致使这些国家的出口产品到达美国港口后,频繁出现被滞港稽查的情况,被美国海关要求补充原材料溯源资料甚至是工厂水电数据等信息,以判断该产品是否应当认定为出口国原产。
在这种情况下,在产品出口美国前,事先向美国海关申请原产地预裁定,就成为非常重要的风险预防措施。美国海关基于严格审查并出具的裁定书,适用于全美国的港口,有效保障产品出口美国的安全性。
关于向美国海关申请原产地预裁定的具体步骤,互联网上有不少指导教程,在此不多赘述(可参考中国贸促会贸法通公众号文章《美国原产地预裁定制度和申请流程》)。而本文主要以钦实律师事务所独立完成的大型油浸式变压器的原产地认定为例,分析美国海关最新的实务操作规则,以及复杂工业产品申请预裁定的注意要点。
要点一:美国海关采用何种评价标准来认定工业制品的原产地。
关于工业制品原产地的评价标准,核心原则是:是否构成“实质性转变”,具体评价方式又分为两种:(1)区域增加值比例;(2)税则归类改变。针对大多数加工制造程序复杂的工业制品,美国海关惯常采用的是第(2)种,也就是税则归类改变,部分情况下,会增加第(1)种方式作为补充。
在美国海关签发给钦实律师事务所的变压器原产地预裁定文书中(裁定书编号:N359776),明确表述“根据第301条适用现行贸易救济措施及追加关税时确定原产国时,应适用实质性转变分析原则。判断是否会发生实质性转变的标准在于:该商品在加工过程中是否形成了与加工前不同的名称、特征或用途。参见Texas Instruments Inc.诉美国联邦政府案,681 F.2d 778(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1982年)。”
要点二:美国海关重点审查工业制品的哪些生产事项。
美国海关重点核查:1、原材料组成及来源;2、核心及重要零部件的加工工序及其适用的加工设备;3、完整产品尤其是核心或重要零部件的各个生产环节如何完成以及在哪国完成;4、产品的最终功能及实景应用场景。
为清晰核查上述事项,美国海关要求提供系统性的文件和说明来满足如下具体要求:
(此处省略,详见律所公众号文章:https://mp.weixin.qq.com/s/7ajR62XvBlj9FOJGmvGLeA)
实务中,如何让美国海关审核人员清晰分辨每一道生产工序及其实现的功能、如何让美国海关审核人员直观辨别产品的构造原理是极其重要的工作,这对申请文件的起草与编类、专业英文术语的准确表述、HS海关编码的正确归类、对美国海关与法院在先裁定与判例的准确把握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通常每一份申请,承办律师需要与美国海关审核人员进行多轮问询与答疑,产品构造及生产工序越复杂,问询与答疑的次数也会随之增多。
要点三:需要了解美国海关原产地审查机制的背后逻辑。
由于中美贸易纷争的持续,中国输美产品一直面临不公平的惩罚性关税措施,这也是促使中国制造业企业走出去,选择海外投产并获得他国原产地证的原因之一。同时,虽然企业生产环节外迁,但是海外生产所使用的原材料和零部件,通常仍然依靠国内来供应。这使得很多海外的中资企业在申请美国海关原产地预裁定时,会刻意隐瞒原材料的真实来源。其实该做法并不明智,原因之一是一旦后续被美国海关发现出口的商品所使用的原材料来源与先前的承诺不符,会直接导致已取得的预裁定被撤销,同时还会面临因欺诈所产生的额外处罚;原因之二是并无必要采取该类隐瞒行为,因为美国海关并不介意原材料是否主要来自中国,其关心的点在于企业是否在国外进行了实质性生产,并达到实质性转变的要求。
要点四:需要正确引用美国海关或法院的在先裁定或判例。
美国是普通法国家,所以判例法在美国占据主要地位。实操中,申请人需要结合自身产品的特征,选择合适的裁判规则和依据。本次针对变压器产品的申请过程中,除了本文“要点一”中被美国海关直接引用的Texas Instruments Inc. v. United States, 681 F.2d 778 (C.C.P.A. 1982).之外,本所承办律师额外增加引用了National Hand Tool Corp. v. United States, 16 C.I.T. 308 (1992), aff’d, 989 F.2d 1201 (Fed. Cir. 1993)在先判例,来论证变压器产品应当符合的实质性转变评价标准。
要点五:需要使用专业的“工业英语和法律英语”术语。
申请文件的文字表述专业性,直接影响审批的进度和最终裁决结果。申请人应当充分研究美国海关在先裁定文书的用语,熟悉并了解美国海关惯常使用的语义表达方式,并在申请文件的表述中尽量予以贴合。同时,应多渠道抓取本次申请产品对应的原材料、零部件、工序环节所涉及的专业工业英语表述,因为中资客户提供的所有资料几乎是中文文本或者由翻译公司不严谨翻译的英文版本,承办律师必须具备对这类文本进行专业翻译或者矫正的英文能力,以达到美国海关的文本表述要求。
「结语」
以上是针对如何向美国海关申请原产地预裁定的要点分析,实操中,需要结合自身产品的品类特征,制定对应的申请策略。
附:美国海关N359776号原产地预裁定全文(申请人为钦实律师事务所JOHNNY CUI LAW FIRM)
详见律所公众号文章:
https://mp.weixin.qq.com/s/7ajR62XvBlj9FOJGmvGLeA
作者:
崔曙律师 钦实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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